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21民初1609号
原告:陕西建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高科尚都摩卡********。
法定代表人:肖林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宝,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妮,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嘉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任家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春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建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嘉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6元,减半收取2108元,由原告陕西建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军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平
书 记 员 常书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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