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1544号
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XX堡XX园内)。
法定代表人:金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少鹏,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妮,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明确向本院表示,其与被告陕西建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现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愿缴纳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多 萌
二〇二一 年 十 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 杨
打印:杜予诺 校对:杜予诺 2021年 月 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