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8民初1590号
原告:陕西建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林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宝宝,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梦浡,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建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维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