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建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8民初1590号

原告:陕西建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林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宝宝,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梦浡,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建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维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