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7046号
原告:***某混泥土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负责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
原告***某混泥土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混泥土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混泥土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混泥土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5.14元,减半收取3367.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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