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天然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佟,***与西安市天然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8883号 原告:**佟,男,199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原告:***,女,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系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天然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佟、***与被告西安市天然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佟、***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0元,退还原告651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佟、***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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