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宜君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222执151号
彭某成、宜君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彭某成与宜君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民终63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2019)陕022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宜君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某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劳务费7079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70797元,执行费962元。被执行人宜君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3日自觉履行70797元,申请人彭某成已领取;执行费962元予以免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222执151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4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