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22民初102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铜川山城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君县宜阳街道办事处宜阳中街49号。
法定代表人:王蕾,该公司经理。
被告:宜君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阳中街46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铜川山城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君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