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君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22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宜君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宜君县宜阳中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70992629XX。
法定代表人:张文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田宁,该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宜君县宜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宜君县宜阳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222016003417Q。
法定代表人:周宾,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敏侠,该办事处纪委书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君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君县宜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768472.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77元、执行费2025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履行64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履行64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将剩余的本金及利息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16577元在履行最后一笔时一并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222执2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