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盛建筑有限公司

郑州新泉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陕西中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1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新泉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7辅道与经北四路的(中部金属物流有限公司)立体库房一层东区A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456342H(1-1)。
法定代表人:蒲洪波。
被执行人:陕西中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永寿县新西兰街北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6730411944W。
法定代表人:任永军。
本院在执行郑州新泉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中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57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中盛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