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盛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中盛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执25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5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中盛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永军。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81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陕西中盛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中盛建筑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中盛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4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