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盛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固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中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1执270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固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抗战南路御水苑1-2402室。
法定代表人:何东来,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中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永寿县新西兰街北段78号。
法定代表人:任永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固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中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中盛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64578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