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1民初4546号
原告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98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韩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