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31民初1788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功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3XXXX608160617。
被告:***,男,汉族,约45岁,住宝鸡眉县。
被告:陕西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3355J,负责人:高林忠,住址:陕西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7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郭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侯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