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3720号
原告***,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林峰,(系原告之子),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陕西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林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穆 瑾
审 判 员 张 丽 华
审 判 员 宁 莎
二〇二一年 九 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汤 云 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