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22执104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徐高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宏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38号豪盛花园C座2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永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宏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陕04破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受理魏志亮对陕西宏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422执1043号案件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枫
审判员 任宏伟
审判员 林长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