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16执483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陕0116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