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16执4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陕0116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的生效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76650.16元,案件受理费918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其账户余额不足;经本院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保险、证券等财产;经本院执行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