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401民初5565号
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经久乡***航天水泥厂区办公楼一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BJP8Q。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7625536565。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6.00元,减半收取计1173.00元,由原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