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2591号
原告:***,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阳市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丹阳中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丹阳市练湖工业园28号。
法定代表人:韦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荣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丹阳中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莺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