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1民初10001号
原告:蒋某某,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某管理中心,住所地丹阳市。
负责人:姜某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丹阳某有限公司、丹阳市某管理中心、丹阳市某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市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市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5年10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陶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