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水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汉水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3063号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XXX756L,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汉水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977640-8,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汉水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以被告以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丽容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