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水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汉水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928执86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汉水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汉水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汉水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8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给付陕西汉水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062418.00元,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偿付陕西汉水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7月6日起至全部履行本案判决给付义务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062418.00元为基数)。案件受理费16143.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汉水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928执86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梁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鲁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