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丰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1民特317号
申请人:***,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申请人:江苏丰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东大重钢北丰沛运河南。
法定代表人:张新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二锋,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丰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传宝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江苏丰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20年9月17日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江苏丰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前支付***位于丰县凤城街道谢集村孙庄的房屋、围墙、附属物的维修费、加固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0000元,该笔款项支付至开户行为中国邮政银行丰县支行,开户名为***,账号为62×××42卡号中;
二、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由原告自行修缮、处理,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丰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李传宝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学权
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