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环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环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902民初1156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金渠镇。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眉县首善镇。
被告西安环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
原告***与被告西安环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被告西安环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星辰小区14号楼1单元3层1号,依照《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异议人所在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对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西安环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为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星辰小区14号楼1单元3层1号,故本案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新城区,且原告也同意在被告住所地诉讼,故被告西安环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案件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2028元,全额退还于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觉安
审判员王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