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5780徐州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12民初5780号
原告:徐州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泰山路**。
法定代表人:林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冬,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高皇村。
法定代表人:吕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吴煜,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旗,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徐州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嘉信公司”)诉被告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兴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斌适应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嘉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冬,被告江苏兴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吴煜、孙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州嘉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日期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合同书》,由原告承揽被告110KV设备改造。双方同时对工程内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材料供应及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约定。原告依约施工,工程完工交付后,被告迟迟没有结清剩余款项。2017年3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企业询证函,被告对欠原告800000元的事实予以盖章确认。本案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欠债务依法应当清偿。因协商无果,现依法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后判如所请。
被告江苏兴达公司辩称,1、2017年3月31日的企业询证函上面载明的800000元欠款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并不能证明被告就涉案合同纠纷欠付原告的工程款项;况且截止原告起诉时即2020年6月10日,也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应不予支持。2、原告诉请的利息及其计算标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也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不予支持。综上,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就“兴达钢铁110KV设备改造”工程签订《工程合同书》,工程造价为1900000元(包工包料),结算时开具施工发票;合同签订后买方付30%为定金,安装调试运行后20日内无质量问题付60%,正式运行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10%质保金。合同签订日即为开工日期,至2015年5月5日前必须完工并合格交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工程款80万元未支付。2017年3月31日、2018年7月3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载明被告欠原告800000元,被告在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同时在2018年7月3日的企业询证函标注其中保护屏工程不完善。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程合同、企业询证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是否超出了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2018年7月3日分别向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虽然企业询证函中未明确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但被告收到询证函后盖章确认并在2018年7月3日的询证函中加载“其中保护屏工程不完善”字样,被告系在这两个时间点对案涉800000元债务予以认可,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对案涉800000元债务的再次确认。企业询证函中没有记载被告应还款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并未存在超出诉讼时效。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应从其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即本院立案受理之日起计算。利息的计算方式,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徐州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0000元及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实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州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6.5元,由被告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周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