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执4036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桓轶,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徐州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5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861612.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州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销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12民初5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建
审 判 员 祁凤芹
审 判 员 陈卫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响
书 记 员 韩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