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金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金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928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熊林,男性,汉族,1965年10月13日出生,住旬阳县赵湾镇。
被执行人:西安金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16683-0。
法定代表人:许建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熊林与西安金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金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建刚
审判员  马志国
审判员  周 延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