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9执5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香港)亿宏投资旬阳水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金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香港)亿宏投资旬阳水电有限公司(简称亿宏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金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金建公司给付亿宏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计80万元;二、以上给付2018年7月中旬之前给付40万元,下余40万元2018年9月中旬前付清;三、诉讼费鉴定费按生效判决(2015)安中民三初字第00015号确定的负担方式各自履行;四、执行费由金建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陕09执51号案件的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费10400元由西安金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