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执30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与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802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229783.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000元、执行费1558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802执30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霍 扬
审判员 刘庆勃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