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执30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与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802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229783.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000元、执行费15580元。
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准)。
二、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准)。
三、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业无正文)
审判长 霍 扬
审判员 刘庆勃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