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02执恢461号
西安长开森源电工有限公司、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长开森源电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02民初5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长开森源电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450000元、利息1409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02执恢46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12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