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酒房镇麻夫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9民初304号

原告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炭市街副食大楼四楼写字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7476396。

法定代表人马肖阳,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宣林,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酒房镇***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酒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329056900606N。

法定代表人刘海荣,任该村委会书记。

本院在原告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酒房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欠款,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凤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乔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