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执5692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 **,男,汉族,1977年3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马朔阳,男,汉族,1981年3月4日出生,住旬邑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9日出生,住西安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015。
被执行人: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新城区炭市副食大楼写字间。
被执行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范区。
**与马朔阳、**、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陕0102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960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8750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最高法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第三人)名下汽车三十辆,暂无法控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五套,暂无法处置;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安康银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处享有的股权;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86000元,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开户行账号。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杨 睿
审 判 员 黎晓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威
书 记 员 胡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