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保15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肖阳,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文,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陵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文,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红旗,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杨凌鑫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王养锋,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马朔阳,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申请人:冯毅,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瑞投资有限公司、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凌鑫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马朔阳、冯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9)陕0102执保417号,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长安银行营业部名下一个账户。现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文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花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