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1026执320号
陕西中建天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柞水县恒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建天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柞水县恒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1026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柞水县恒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建天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柞水县恒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66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建天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柞水县恒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向其履行了全部债务、现双方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柞水县恒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向本院缴纳了案件执行费1945元。(2021)陕1026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柞水县恒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支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1026执32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7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