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汇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汇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博远汇通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汇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博远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汇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山西博远汇通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22)陕0881民初41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汇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条款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空调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为陕西省神木市,故神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慧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