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4155号之一
原告:山西博远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汇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西博远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汇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山西博远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博远汇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山西博远汇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葆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