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腾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华腾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交通大学陕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103执1777号
***腾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交通大学:
申请执行人***腾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交通大学,陕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民再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交通大学,陕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腾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交通大学自觉履行完其义务,共给付案款人民币4370518.77元并承担执行费49508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103执177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10月25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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