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腾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华腾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交通大学,陕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执复17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西安交通大学,住所地:本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树国,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陕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臧其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华腾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李美亮,该公司董事长。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华腾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交通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交通大学不服该院(2019)陕0103执异4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华腾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华腾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西安华腾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二、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
执异4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森
审判员黄金华
审判员屈娓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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