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3执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永学。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113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黑JXXXXX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现下落不明,不具备处置条件,至今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34416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超
审判员文丛达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