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0526民初2980

 

原告: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

法定代表人:龚永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祥,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

原告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学建筑公司)与被告**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学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祥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永学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永学经传票传唤,被告**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学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程立即支付原告永学建筑公司工程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程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永学建筑公司与被告**程就骏骑汽车修理大厅局部梁加固工程签订合同。2014827日,被告**程向原告永学建筑公司出具欠条一份,下欠原告永学建筑公司10000元工程款。原告永学建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程至今未付,故原告永学建筑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程未答辩。

原告永学建筑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程与原告永学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一份;2.2014827日被告**程书写的欠条一份;3.西安远大建筑加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建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经开庭审查,原告永学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能相互印证,证明被告**程欠原告永学建筑公司工程款10000元未付的事实,本院均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永学建筑公司(乙方)与被告**程(甲方)于20148月签订合同,由原告永学建筑公司承建骏骑汽车修理大厅局部梁加固工程。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贰万叁仟元;合同正式签订后乙方设备进场,乙方开始施工,给乙方预付工程总造价的50%材料款,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付余下50%工程款。原告永学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请求远大建筑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该公司指派工作人员现场指导。施工完成后,被告**程对未付的工程款于2014827日向远大建筑公司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西安远大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壹万圆整。被告**程并在欠条上载明其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远大建筑公司称上述欠条记载的工程款实际债权人为原告永学建筑公司。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永学建筑公司按约完成工程,被告**程应支付相应工程款。现原告永学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程尚欠工程款10000元的事实,故被告**程应继续予以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俊杰

人民陪审员   曹建勋

人民陪审员    

 

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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