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1795号
原告:延安联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偏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093988176F。
法定代表人:高延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延荣,该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320911XXXX牛延荣,该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3209110999。
被告: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80号爱博苑小区第11幢1单元8层108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83591491F。
原告延安联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联业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6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宇
二0二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焕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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