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02民初2804号
 
原告:陕西XXX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庄XX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9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建新,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6435,朱枝龙:61252619891130405X,均系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XXX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陕西XXX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XXX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X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朱养龙
 
                 二〇二〇年 六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赵  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