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02民初2804号
原告:陕西XXX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庄XX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9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建新,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6435,朱枝龙:61252619891130405X,均系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XXX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陕西XXX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XXX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X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朱养龙
二〇二〇年 六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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