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民初4731号
原告***,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马心宏,周口海峰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瑛。
被告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永学。
原告***与被告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双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