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兴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大兴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鑫建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75号 申请人(被保全人):西安大兴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中鑫建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办青年南街222号长安区教育局材料站住宅楼5栋505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陕西中鑫建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西安大兴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陕0103执保20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申请人西安大兴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西安大兴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2)陕0103民初289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西安大兴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