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兴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大兴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8564号
原告:龚道稳,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
被告:西安大兴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龚道稳与被告西安大兴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道稳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道稳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道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贾凡
打印:扈艳红校对:田雪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