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02执3110号
申请执行人:***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北门(森茂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577845761L。
法定代表人房玉杰,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4121Y。
法定代表人赵伟,任董事长。
本院依据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210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86643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7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34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建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邰二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