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宝鸡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天沃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3民初8537号
原告:宝鸡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材料员。
被告:西安天沃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宝鸡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天沃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宝鸡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计1094元,由原告宝鸡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长杨建刚
人民陪审员单军田
人民陪审员闫玲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