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宝鸡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天沃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3民初5472号
原告:宝鸡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北门(森茂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宝鸡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天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厂乐南路47号秦晋商务大厦1幢4楼4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天沃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宝鸡森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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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