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胜名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10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湖中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夏春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建湖县九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胜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建阳镇陈圩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蔡阿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春,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盐城市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胜名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盐城市建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樊丽萍
审判员  曹 荣
审判员  谢超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 舒